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05-24 20:38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于2024513日印发了《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明交规〔20242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与市财政局于2023116日出台了《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20233,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资金分配原则不够科学、资金对重点工作支持作用不突出、资金分配与行业安全稳定联系不够紧密等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局政策法规科对接,市运输中心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出台《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明交规〔20242号)。

原《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明交规〔20233号)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考核得分事项的通知》(明交运〔20243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一)《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金申请和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本次对《细则》所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的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城市新能源出租车电动化运营等3项工作中12项考核细项进行了修订,着重增加了农村客货邮、行业安全生产和运营服务质量等考核因素,具体如下:

1.农村道路客运

1调整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考核标准(本项满分100

由仅考核县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调整为考核县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和农村客货邮发展扶持政策。其中,县级政府出台的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未包含农村客货邮发展扶持政策的,仅得50分。

2)调整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考核标准(本项满分50分)

增加客货邮开通系数,本项考核以各县(市、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客货邮开通系数)进行排序,加权后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8分、第三得46分,以此类推

3)上调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该项考核分数由30分提升至50分,占比由10%提升至16.7%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50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5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5分,本项扣完为止。

    4)在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增加第4项考核加分项(10分),明确考核年度内,承担三明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后续运营管理的,得10分,可支持各县(市、区)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营维护经费,保障该系统稳定运营。

5)增加对承担农村客货邮车辆考核。

2023年度,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未开通客货邮运营前(即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车辆)每个座位数得0.5,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座位数得22024年起,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未开通客货邮运营的(含开通客货邮运营前按普通农客运营的月份)不得,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座位数得2

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除上述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以外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每个座位1

2.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1)增加辖区城市公交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增加该项考核分数100分,占考核总分18.5%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50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25每发生一起城市公交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

2)增加辖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40分)

增加该项考核分数40分,占考核总分7.4%,考核年度内,以市 12328 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常住人口数据为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得40分、第二得38分、第三得36分,以此类推。

3.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

考核办法中的主要考核因素调整为工作实绩得分和车辆在营月数得分两个部分。在市级分配中考虑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运营多少个月补助多少个月运营补贴资金,在鼓励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的同时,也要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多运营。

1缩减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分数(本项满分60

缩减该项考核分数,200分调整为60并按各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占比系数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占比由20%下降至6.7%

2)新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运营情况分数(本项满分40分)

新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运营工作考核分数40分,占比4.4%,可支持诸如三元区新能源出租汽车司机之家等项目的日常运营费用。

3)优化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考核分数占比由30%增加至33%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0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50每发生一起出租汽车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00分,本项扣完为止。各县(市、区)可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4)新增出租车运营服务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新增该项考核分数100分,占考核总分11.1%,考核年度内,以市 12328 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常住人口数据为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得100分、第二得95分、第三得90分,以此类推。各县分配资金方案可考核具体企业。

(二)《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分配使用、附则等内容。本次未对该《细则》进行修订。

(三)《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为推动水上重点建设工作和提升水运安全管理等方面发展,本次《细则》及所附《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中部分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删除原第五条“资金分配测算公式”内容,将第五条修改为“补贴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资金用途。资金分配测算公式在新的考核办法中进行明确。

2.将原第六条的“补贴资金上限标准”内容调整到第七条,将第六条内容修改为补贴资金分配方式,其中75%依据按照各县(市、区)考核分数占全市比例进行切块下达,剩余的25%作为市级统筹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所申报的重点任务计划进行分配下达。

3.将原第七条的“补贴资金使用要求”内容调整至第六条;第七条调整为补贴资金上限标准内容,并修订部分补助项目及补助限额标准。一是进一步明确内河海事应急监管体系建设补贴项目含有海巡艇、海事趸船等应急救助装备建造和购买,同时资金上限标准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补贴限额由原来100万提升至500万;二是提高水路客运码头、渡口等新(改)建补贴标准,资金上限标准由原来的合同金额70%提高到80%,补贴限额由原来100万提升至350万;三是提升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维护及运营补贴标准,资金上限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补贴限额由原来50万提升至100万。四是鼓励新能源船舶更新应用,传统能源船舶补助标准由原来50%降到40%,降低传统动力船舶补贴限额新能源船舶补助标准由原来70%提高到80%。五是提升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补贴由原来的年度一次性30万提高到50万元。

4.将原第八条中申报条件应满足《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修改为应满足《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5.修改第十六条条款,完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复核方式,增加“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进行抽查”等内容,提升资金监管手段。

6.修改资金考核办法。一是在“运营发展补贴”中,将“4.建设投资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40分调整为50分;将“5.地方财政保障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20分调整为15分;将“6.安全运营情况”中零事故或小事故得5分调整为零事故或小事故不得分,一般及以上事故为倒扣分,加大我市水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二是在“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中,将“1.基础设施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15分调整为17分;将“2.岸基动态监控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15分调整为8分;将“4.地方财政保障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20分调整为25分;将“加分项(新建陆岛交通码头及候船设施)”考评项目删除,“加分项”中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考评项目,由1个加1分调整为加5分,新增船舶充电设施考评项目,由1个加1分调整为加5分;三是在“服务质量补贴”中,将“1.公司化管理”其中陆岛交通码头考评项目删除;将“4.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的评分由原有的20分调整为25分;将“5.建设投资情况”的评分由原有的40分调整为35分;将“加分项(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管理)”考评项目删除。

7.明确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由202111日至20261231日。

8.新增《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用于市级统筹资金的申报。

三、解决的问题

《细则》的出台,对于开展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政策依据,省级补贴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农村客货邮及水路客运发展、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促进行业运营服务质量提升等道路(水路)运输行业重点工作,对我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郑文杰,联系方式:8292838


    文件链接:http://jtj.sm.gov.cn/szfgzjg/jtj/zfxxgkml/jtflfggzhzygfxwj/202405/t20240524_2028665.htm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