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9-02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 明交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精神,为提高资金在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营运、城市交通发展、道路客运站点建设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运营等方面工作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修订《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依据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原《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明交规〔2023〕3号)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考核得分事项的通知》(明交运〔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3.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辖区内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分配转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交通运输厅复核的分值,及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各县级财政局,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申报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县级财政局及时拨付省级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局配合县级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牵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当年度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资金,具体按省上部署执行。
第九条 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城乡公交车除外)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
4.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包括全国或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建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末端配送网点建设、新能源电动货车购置、城市配送智能信息系统建设、智慧物流物联网设备购置等补贴。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明确。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和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向各县级财政局转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当年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各县(市、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检查要落实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复核,具体由市运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复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局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县级财政局和县级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与《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相一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1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附件1-1
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和农村客货邮车辆)的购置、运营等补贴。按县(市、区)进行考核,辖区内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或无符合补贴标准(即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城乡公交车辆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
(一)补贴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全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上当年拨付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总额。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工作实绩情况
(1)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建制村“开得通、留得住”或农村客货邮运营工作出现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材料和省、市级管理部门检查通报等情况,每出现1个村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预约响应等通车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每出现1个村扣5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本项扣完为止。
(2)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政府有出台本级农村道路客运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政策并足额落实扶持资金的,得100分;出台扶持政策未包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扣50分;未足额落实扶持政策资金的,扣50分。
(3)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及客货邮开通情况(本项满分50分)
建制村通客车难度系数:省级扶贫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中等水平发展县难度系数为1,经济较发达县难度系数为0.8(详见附件1-1.1《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
客货邮开通系数:以考核年度内客货邮村级服务点覆盖数占辖区行政村总数百分比定系数,其中:2023年度,占比75%以上的系数为0.4、占比75%以下的系数为0;2024年起,占比100%的系数为0.4、占比未达100%的系数为0。
本项根据各县(市、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客货邮开通系数)进行排序,加权后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8分、第三得46分,以此类推。
(4)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5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5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5)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①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或客货邮工作入选全国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得20分。
②考核年度内,建制村通客车或农村客货邮工作经验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省部级及以上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省部级发文推广的,每次得20分;在省厅、省运输中心会议作典型经验交流或发文推广的,每次得10分。
③考核年度内,承担部级建制村通客车或农村客货邮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20分;承担省级建制村通客车或农村客货邮工作试点任务的,每项得10分。
④考核年度内,承担三明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后续运营管理的,得10分。
(6)年度新增农村客运车辆(本项为加分项,最高加分100分)
①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每辆加5分。
②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每辆加10分。
③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每辆加15分。
④车辆购置价格在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50万元以下,每辆加20分。
⑤车辆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每辆加 25分。
⑥新购置车辆用于农村客货邮运营的(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每辆另外加2分。
某县(市、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等于本项(1)至(6)各分项得分总和。
2.农客车辆月座位数得分情况
以年度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月座位数为基数计算得分。其中:
(1)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月座位数得分情况
2023年度,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行驶证核定座位数为准,下同),未开通客货邮运营前每个月座位数得1分,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月座位数得2分。
2024年起,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未开通客货邮运营的(含开通客货邮运营前的月份)不得分,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月座位数得2分。
(2)其他承担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月座位数得分情况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除上述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以外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每个月座位数得1分。
某县(市、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得分等于本项(1)至(2)各分项得分总和。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考核得分=辖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辖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系数。其中,某县(市、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系数=某县(市、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得分÷全市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平均得分。
某县(市、区)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全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四)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1-1.3《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考评明细表》、附件1-1.4《农村客运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附件1-1.5《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明细表》。
二、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按各县(市、区)进行考核。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经市级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出台的扣100分;出台的,不扣分(备注:根据三明行政区划调整,目前三明市级财政仅负责三元区内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因此本文所指的中心市区仅包含三元区)。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开展的扣100分;开展的,不扣分。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兑现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1%的,扣3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2.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按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得分。
3.辖区城市公交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25分;每发生一起城市公交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50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
4.辖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40分)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40分、第二得38分、第三得36分,以此类推。
5.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
以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计算得分,每一标台得1分,且不得超过《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年鉴》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
(三)资金测算公式
中心市区或某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本年度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中心市区或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四)申报材料
详情见附件1-1.6《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附件1-1.7《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附件1-1.8《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
三、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补贴的资金,按县(市、区)考核。
(一)资金上限控制标准
经市级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
(二)主要考核因素
1.工作实绩情况
(1)地方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各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2)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60分)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按各县(市、区)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占巡游出租汽车总数比例乘以本项分值得分。
(3)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运营情况(本项满分40分)
各县(市、区)开展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同时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应具备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电、司机集中学习等服务功能,得4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4)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本项满分40分)
各县(市、区)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4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5)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各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6)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7)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情况(本项满分60分)
各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6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8)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情况(本项满分300分)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每发生一起出租汽车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00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各县(市、区)可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9)辖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100分、第二得95分、第三得90分,以此类推。
某县(市、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等于本项(1)至(9)各项得分总和。
2.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系数
各县(市、区)根据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计算得分,每个在营月数得0.1分。
(三)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考核得分=辖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辖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系数。其中,某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系数=某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得分÷全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平均得分。
某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全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全市考核总得分〕。
(四)申报材料
详情见附件1-1.9《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附件1-1.10《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
四、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
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补贴资金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待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的具体评选办法出台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1-1.1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
1-1.2承诺函
1-1.3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考评明细表
1-1.4三明市农村客运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
1-1.5三明市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明细表
1-1.6三明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1-1.7三明市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1-1.8三明市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
1-1.9三明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1-1.10三明市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
附件1-1.1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
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3个) |
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市、区)(35个) |
转移支付补助第四档和第五档(市、区)(19个) |
永泰县;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 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 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
闽清县、罗源县、平潭县; 漳浦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 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 将乐县、沙县区、尤溪县、大田县、三元区、永安市; 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 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延平区; 永定区、新罗区、上杭县、漳平市; 福安市、福鼎市。 |
连江县、福清市、长乐区、闽侯县、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龙海区、芗城区、龙文区;石狮市、晋江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蕉城区。 |
备注:根据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政策划分。 |
附件1-1.2
承诺函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单位(公司)申报 项目补贴资金。在此,我司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3
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考评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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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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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1 |
建制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情况 |
100 |
1.建制村通客车或农村客货邮运营工作每出现1个村“通返不通”情况扣10分(及时整改到位扣一半); |
1.群众举报“通返不通”查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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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方财政保障情况 |
100 |
1.考核年度内,各县(市)政府有出台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但未包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扣50分; 2.有出台本级农村道路客运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政策未足额落实扶持政策资金的,扣50分。 |
1.县级政府出台的农村道路客运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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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3 |
辖区建制村通客车难度情况 |
50 |
1.建制村通客车难度系数: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进行排序,其中省级扶贫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中等水平发展县难度系数为1、经济较发达县难度系数为0.8; 2.客货邮开通系数:以考核年度内客货邮村级服务点覆盖数占辖区行政村总数百分比为基数,其中:2023年度,占比75%以上的系数0.4、占比75%以下的系数为0;2024年起,占比100%的系数为0.4,、占比未达100%的系数为0; 3.加权后建制村通车难度和客货邮开通系数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8分、第三得46分,以此类推。 |
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及交通运输部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中的建制村数加权计算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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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辖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稳定情况 |
50 |
考核年度内,辖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25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5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10分,本项扣完为止。 |
辖区农村客运事故情况、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情况、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情况说明报告(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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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5 |
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成效 |
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
1.考核年度内,获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全国示范县称号的,每个县得20分。 |
根据自评加分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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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6 |
年度新增农村客运车辆 |
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
1.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每辆加5分; |
1.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2.车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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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辖区农客车辆(城乡公交)座位数情况(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 |
根据实际座位数得分 |
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座位数(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为基数,其中: 1.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月座位数得分情况 2023年度,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行驶证核定座位数为准,下同),未开通客货邮运营前每个月座位数得1分,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月座位数得2分。 2024年起,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未开通客货邮运营的(含开通客货邮运营前的月份)不得分,开通客货邮运营后每个月座位数得2分。 2.其他承担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月座位数得分情况。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在册运营的,除上述仅承担通村任务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以外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承担通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辆(不含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车辆),每个月座位数得1分。 |
各县在册农村客运和农村客货邮车辆座位数明细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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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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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附件1-1.4
三明市农村客运及客货邮融合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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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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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扶持政策文件 |
考核年度落实资金总额(万元) |
是否足额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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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负责人签名: |
附件1-1.5
三明市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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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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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 名称 |
车号 |
车牌 颜色 |
核定座位数 |
得分 |
运政系统中车辆属性是否农村客运车辆(相应栏打√) |
车辆是否有接入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相应栏打√) |
车辆状态 (相应栏打√) |
是否为农村客货邮车辆(相应栏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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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在营 |
报废注销 |
报废注销日期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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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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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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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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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1 |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 |
100分 |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出台的扣100分;出台的,不扣分。 |
城市公本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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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 |
100分 |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未开展的扣100分;开展的,不扣分。 |
财政、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等相关评估测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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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 |
100分 |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100分)。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兑现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1%的,扣3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 |
财政或财务划拨资金凭证,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应补贴财政资金(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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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运用情况 |
100分 |
中心市区或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按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得分。 |
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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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标准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5 |
辖区城市公交安全稳定情况 |
100分 |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25分;每发生一起城市公交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50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20分,本项扣完为止。 |
辖区城市公交事故、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等情况说明报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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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辖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 |
40 |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40分、第二得38分、第三得36分,以此类推。 |
市本级统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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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 |
每一标台得1分 |
以考核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得分,每一标台得1分,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年鉴》新能源公交车标准运营车数。 |
提供考核年度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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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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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附件1-1.7
三明市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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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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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
资金拨付文件或支付凭证 |
上年度拨付资金(万元) |
资金拨付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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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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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 |
依据2020年城市公交企业评估测算报告,2020年财政应补贴资金总额为XX万元。(考核年度为2021年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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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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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资金拨付文件或支付凭证应体现补贴年度,否则视为无效凭证;2.城市公交企业评估测算报告应由相关财政、审计部门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
附件1-1.8
三明市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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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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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车牌号码 |
登记证日期 |
车辆品牌 |
车辆类别 |
车长(米) |
折算标台数 |
例 |
XXXX公共交通公司 |
闽G12345 |
2018年8月8日 |
厦门市金龙游行车有限公司 |
纯电动公交车 |
11.38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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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折算标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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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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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附件1-1.9
三明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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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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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1 |
地方扶持政策情况 |
100 |
各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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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
60 |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按各县(市、区)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占巡游出租汽车总数比例乘以本项分值得分。 |
提供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总数证明材料(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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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运营情况 |
40 |
各县(市、区)开展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同时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应具备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电、司机集中学习等服务功能,得4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提供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建设运营证明材料(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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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改革组织领导情况 |
40 |
各县(市、区)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4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
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证明材料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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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5 |
运价动态调整情况 |
100 |
各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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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业文明创建情况 |
100 |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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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业信用监管情况 |
60 |
各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6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
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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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业稳定情况 |
300 |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每发生一起出租汽车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00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各县(市、区)可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
辖区出租汽车事故、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等情况说明报告(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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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自评佐证材料 |
自评得分 |
备注 |
9 |
辖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 |
100 |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100分、第二得95分、第三得90分,以此类推。 |
市本级统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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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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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附件1-1.10
三明市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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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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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车牌号码 |
运输证号 |
发证日期 |
新能源汽车(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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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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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附件2
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道路客运站点包括等级客运站和农村客运站点,其中农村客运站点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一类港湾式客运站(以下简称港湾式客运站)。
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是指经市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用于道路客运站点发展的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 道路客运站点应以县级交通运输局、当地乡(镇)政府或骨干运输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四条 道路客运站点建设总投资是指为乘客和站场内客货运输经营者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建筑、道路绿化、景观、场地及相关服务、安全、信息化等设施设备投资。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的管理职责,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年度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分配转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厅复核的分值及时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含需要市级统筹的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向各县级财政局转下达补贴资金;对县级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三)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制定县级统筹资金(含市级统筹资金分级转下达的、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补贴资金、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省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级财政局及时拨付;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站点项目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四)县级财政局配合县级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牵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六条 县级财政局和县级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上年度持续运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但疫情缓解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持续运营,下同)。
2.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申请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的,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具备客、货运功能(客运功能主要是指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货运功能主要是指零担货运或寄递物流等,下同)。鼓励项目在客、货运功能基础上,适当融合交通管理、公路养护、车辆服务、供销网点、电商、农村合作社、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推广“一站多能”的运输发展模式。站内不得存放危险货物及其他列入违禁目录的货物。
(二)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列入省级建设计划,2021年以来完工,且未取得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2.完成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3.具备候车廊、功能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卫生间(蹲位不少于2个)、辅道(宽度不少于4米)等基础设施,且上述设施原则上须连成一体。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十三五”以来至考核年,已取得部、省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客、货运功能持续发挥作用(期间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按当地政府要求暂时关停,但疫情缓解后能及时恢复运营的,视为发挥作用)。
4.完成上年度及往年度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等级客运站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充电桩停车场等配套建设情况、验收情况、资金筹措、站级核定情况等)。
2.新建项目:由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客运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3.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县级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4.土地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
5.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
1.申报单位提交《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持续运营情况等)。
2.等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上年度每月两日(间隔不少于14日)的发班记录或者客运凭证。
4.承担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级分拨中心功能的,需提供入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合同及运营照片。
第十条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局提交出具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验收情况、资金筹措和客货功能情况等)。
3.新建项目:由财政出资(各级政府奖补资金除外)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由企业出资(含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参与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4.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县级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5.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6.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局提交出具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提交《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验收情况、资金筹措等)。
3.县级交通运输局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第三方工程结算报告。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1.县级交通运输局提交出具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提交《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客货功能情况、持续运营情况等)。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农村客运或城乡公交进站协议,运营照片。
5.具备零担货运功能的需提供入驻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备寄递物流功能的需提供入驻网点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证明;提供入驻货运企业(寄递物流网点)的入驻合同,运营照片。
(四)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按照省级考核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省级补贴资金列入市级统筹资金,市级统筹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对等级客运站新、改建项目补助及运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分配。各县(市、区)应提供材料包括:
1.县级政府配套并落实等级客运站项目各类资金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税费减免、贷款利息减免、运营补贴等)的相关文件及财务支付凭证。
2.县级政府落实关于等级客运站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政策,在项目用地类别上增加商务、商业、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和社会停车场等用地类别的相关材料。
3.县级政府落实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资金的相关文件及财务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材料中,复印件需在每份首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多页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申请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并同时提交。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当年度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资金,具体按省上部署执行。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于5日内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级交通运输局。
(二)县级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级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组织现场审核要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复核,具体由市运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组织现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核结果及附件在市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按上级要求时间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如下:
(一)等级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建设总投资范围内的新、改建内容。
(二)等级客运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已投入使用等级客运站的日常经营、设施维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日常运营的站场维护、站内设施维护、信息化、安全生产等相关支出,及客货邮进村配送相关补贴。
(四)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开展本辖区客货邮融合试点建设相关支出;农村物流服务模式获交通运输部发文推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获得荣誉称号所在县(市、区)发展辖区农村物流相关支出。
(五)等级客运站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客运站各项生产经营,完成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重点工作任务。
(六)农村客运站点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的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开展本辖区客货邮融合试点建设相关支出。
(七)省级补贴资金超出县级项目补贴资金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各县(市、区)推进辖区内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落实情况和配套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奖补。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上限标准:等级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补贴不超过300万元/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补贴不超过120万元/站,改建补贴不超过90万元/站;港湾式客运站新建补贴不超过20万元/站。单个项目的新建及改建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下达的补贴资金超出项目补贴资金“双控”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主要范围参照第十四条第七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与《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1 三明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情况表
2-2 三明市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2-3 三明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情况表
2-4 三明市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创建情况表
2-5 三明市等级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2-6 三明市等级客运站运营情况表
附件2-1
三明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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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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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年度 |
县(市、区) |
站名 |
站址 |
项目 |
建设性质 |
联系人 |
开工时间(年/月) |
完工时间(年/月) |
经营许可证号 |
第三方工程结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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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改扩建 |
总投资 |
编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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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三明市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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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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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年度 |
县(市、区) |
站名 |
站址 |
项目 |
建设性质 |
联系人 |
开工时间(年/月) |
完工时间(年/月) |
第三方工程结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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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改扩建 |
总投资 |
编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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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三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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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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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 年度 |
县(市、区) |
站名 |
站址 |
项目 单位 |
联系 人及 联系 电话 |
站级 |
客运站 |
客运功能 |
货运功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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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运营 车辆 号码 |
经营建筑面积(平方米) |
货运企业/ |
许可 证号/ |
经营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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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十三五”建设项目具备客、货运功能,且持续运营的,可同时申报2021和2022年度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
附件2-4
三明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创建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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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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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年度 |
县(市、区) |
品牌名称 |
获评时间 |
主要经验做法 |
经济社会效益 |
相关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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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主要做法 |
典型企业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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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三明等级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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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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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年度 |
县(市、区) |
站名 |
站址 |
项目 |
建设性质 |
联系人 |
开工时间(年/月) |
完工时间(年/月) |
站级 |
是否已投入使用 |
第三方工程结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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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改扩建 |
总投资 |
编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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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三明等级客运站运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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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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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年度 |
县(市、区) |
站名 |
站址 |
项目 |
站长 |
站级 |
客运站 |
班线运营情况 |
建筑面积 |
停车场面积 |
站务人员(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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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线(条/辆) |
市际班线(条/辆) |
县际班线(条/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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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于综合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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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综合利用面积 |
是否具备作为县级分拨中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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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路农村客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强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为广大城乡群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精神,更好落实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渡)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十四五”期间,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经市考核自评、省级复核后,我市可获得的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的省级下发的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第二条定义的水路客(渡)运船舶所有人和建设项目的业主。水路客运码头和渡口以县交通运输局、当地乡(镇)政府或骨干运输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包括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包括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第六条 省级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按两部分进行分配下达,第一部分省级下达年度补助资金的75%依据按照各县(市、区)考核分数占全市比例进行切块下达,具体考核按《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3-1)实施;第二部分省级下达年度补助资金的25%作为市级统筹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所申报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分配下达(见附表3-3),当年度如无单位申报或申报项目分配完成还有结余市级统筹资金,并入第一部分资金进行考核占比分配。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的安排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具体资金的分配使用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工作部署和重点项目安排的需求,制定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上限标准(表一)。
表一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限额
序号 |
项目类别 |
补贴上限标准及方式 |
补贴限额 |
1 |
水路客(渡)运船舶更新 |
新建或购买传统能源动力的客运船舶按造价或购买价的40% |
见表二 |
新能源客运船舶按造价或购买价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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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80% |
不超过350万元 |
3 |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维护及运营,包括客运站维护、渡口标准化建设等。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70% |
不超过100万元 |
4 |
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补贴。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50% |
不超过50万元 |
5 |
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70% |
不超过50万元 |
6 |
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50% |
不超过10万元 |
7 |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含监管应急系统、海巡艇、海事趸船等应急救助装备建造和购买) |
按项目合同金额的90% |
不超过500万元 |
8 |
打造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补贴 |
当年度一次性补助 |
不超过50万元 |
9 |
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 |
每年度给予补助 |
不超过5万元 |
10 |
建立签单发航制度补贴 |
每年度给予补助 |
不超过3万元 |
表二 客(渡)运船舶更新的补贴限额
项目标准 动力 |
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 |
20-50客位(不含50客位) |
50-70客位(不含70客位) |
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 |
100客位及以上 |
汽、柴油 |
50万元 |
70万元 |
90万元 |
120万元 |
150万元 |
新能源 |
90万元 |
120万元 |
150万元 |
180万元 |
300万元 |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八条 当年度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资金,具体按省上部署执行。申报条件应满足《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3-1)的考核因素和“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附件3-2)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材料依据“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申请所需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材料多页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申请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同时提交。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补助对象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资金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并审核其所在地的项目申请证明材料,填写自评报告和《涨价资金申报附表》(见附件3-2),会同县财政局审议后,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县级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填写市级自评报告并汇总《涨价资金申报附表》,在市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每年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厅复核的分值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向各县(市、区)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本辖区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确认后负责实施。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复核,具体由局地方海事管理科牵头负责,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组织现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1.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3-2.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3-3.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
附件3-1
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
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进行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用于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方面。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船舶客位情况(本项满分10分)
按照本地区(企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客位数得分,普通船舶每个客位0.01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含LNG动
力船、电动船,下同)每个客位0.05分。
2.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本项满分20分)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船舶没有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含新建LNG动力船、电动船等)的,不得分;当年新建成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艘数占新建成船舶总艘数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建船比例”)≤20%,得5分;20%<新建船比例≤40%,得10分;新建船比例>40%的,得20分。
3.船龄年轻化情况(本项满分5分)
考核年度内,船龄9年以下(不含9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分;50%≤占比<60%的,得2分;60%≤占比<70%的,得3分;70%≤占比<80%的,得4分;占比≥80%,得分5分。
4.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考核年度内,本地区(企业)所有新建成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际完成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3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新建成船舶项目的,本项不得分。
5.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15分)
考核年度内,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资金投入不低于6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6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6.安全运营情况(扣分项)
考核本地区(企业)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发生一般事故1件扣5分,发生较大事故1件扣10分,发生重大事故1件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件扣50分。
7.加分项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1艘加10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省级预算资金总额的75%×[某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各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总和]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进行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主要用于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基础设施情况(本项满分17分)
(1)本地区(企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水路客运码头,每个得5分。
(2)本地区(企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渡口得0.5分,每个陆岛交通码头得1分。
(3)本地区(企业)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配备候船室(亭),且具有视频监控、船舶岸基动态监控、应急广播装置及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每个候船室(亭)得2分。
2.岸基动态监控情况(本项满分8分)
按照本地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比例得分,满分5分。
按照本地区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实现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比例得分,满分3分。
3.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50分)
考核年度内,本地区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完 成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4.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5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5.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水路客运码头,1个加20分。
(2)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渡口,1个加10分。
(3)考核年度内,新建成候船室(亭),船室(亭)应具有 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1个加5分。
(5)考核年度内,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1个加5分。
(6)考核年度内,新增船舶充电设施,1个加5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省级预算资金总额的75%×[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各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总和]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
设区市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主要用于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分)
1.公司化管理情况(本项满分10分)
(1)本地区(企业)船舶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艘得1分。
(2)本地区(企业)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个得1分。
2.实名制管理情况(本项满分5分)
本地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得5分。
3.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本项满分5分)
本地区乡镇政府或渡口运营人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的,得5分。
4.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本项满分25分)
(1)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的,得3分。
(2)新增应急救助力量的,得10分。
(3)开展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的,得5分。
(4)认定本地区通航水域并编制应急预案的,得2分。
(5)完成省级重点工作任务的,得5分。
5.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35分)
考核年度内,本地区(企业)所有服务质量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6.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本地区财政(企业)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40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4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7.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增公司化管理的船舶、渡口的,每新增1艘船舶加2分,每新增1个渡口加5分。
(2)考核年度内,以县为单位,其辖区内所有船舶、水路客运码头、渡口均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新增1个县加20分。
(3)考核年度内,新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每新增1条航线加20分。
(4)考核年度内,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级或部局以上单位公布的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的,每新增1条航线加20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某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省级预算资金总额的75%×[某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各县(市、区)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总和]。
附件:3-2
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申请证明材料
一、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需包含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每一个考核项目的考核情况及自评分、自评总分等内容。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证明材料
(一)船舶客位情况:船舶清单(附表1),船舶检验证书(只需要包含船名、船型、载客定额、建成日期、船舶动力、有效期、年度签注相关内容即可)。
(二)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新建船舶清单(附表2),新建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只需要包含船名、船型、建成日期、船舶动力、有效期、年度签注相关内容即可)。
(三)船龄年轻化情况:见船舶清单(附表1)。
(四)建设投资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表(附表3)、船舶建造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五)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附表4)、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六)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运营情况报告,包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情况、安全事故情况等。
(七)加分项:见新建船舶清单(附表2)。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一)基础设施情况: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水路客运码头需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渡口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文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候船室(亭)设施配备需提供照片佐证。
(二)岸基动态监控情况:
1.船舶的岸基动态监控情况:见船舶清单(附表1),提供照片佐证。
2.水路客运码头、渡口的岸基动态监控情况:见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提供照片佐证。
(三)投资建设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表(附表3)、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四)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附表4)、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五)加分项:
1.新建成的水路客运码头,见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
2.新建成的渡口,见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县级人民政府的渡口批件。
3.新建成的候船室(厅),且具备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见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设施设备照片。
4.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船舶充电设施的,见基础设施清单(附表5),提供项目建设合同、验收证明、照片。
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
(一)公司化管理情况:
1.船舶公司化清单(附表6),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非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
2.靠泊点公司化清单(附表7),水路客运码头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
(二)实名制管理情况:实名制管理清单(附表8),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的照片;
(三)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签单发航的制度文件,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渡口渡船经营人提供的开航前清点记录、签单发航记录、签单员管理和乡镇政府检查记录等。
(四)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1.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提供项目完工证明及照片等。
2.新增应急救助力量。提供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
3.开展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提供开展培训教育的通知、签发的证书等材料。
4.认定本地区通航水域、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等级航道和通航水域认定的文件、通航水域应急预案编印材料等。
5.完成省级重点工作任务。设区市地方海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省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建设投资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表(附表3)、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六)地方财政保障情况: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附表4)、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七)加分项:
1.新增公司化管理的船舶,见附表6,证明材料与船舶公司化一致;
2.新增公司化管理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见附表7,证明材料与靠泊点公司化一致;
3.全县区实现公司化,见附表6、7,证明材料与船舶、靠泊点公司化相同;
4.新增实名制管理的,见附表8,证明材料与实名制管理相同;
5.新增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的,提供交通运输部或省厅通知文件。
五、涨价资金申报附表
附表1:船舶清单
附表2:新建船舶清单
附表3:建设投资情况表
附表4: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
附表5:基础设施清单
附表6:船舶公司化清单
附表7:靠泊点公司化清单
附表8:实名制管理清单
附件3-2.1
船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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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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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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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市、县) |
船名 |
船型 |
航线 |
客位情况自评 |
船舶年轻化自评 |
岸基动态监控情况自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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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定额 |
动力类型 |
自评分 |
建成日期 |
船龄 |
船龄9年以下(不含9年)船舶占比 |
自评分 |
是否实现岸基动态监控(含AIS或卫星定位或视频监控) |
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比例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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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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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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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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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统计的船舶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仍在正常运营的船舶,当年度期间已注销或停止运营的船舶不在统计范围; |
附件3-2.2
新建船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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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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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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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船舶清单》中的序号 |
船名 |
船型 |
建成时间 |
动力类型 |
投入航线 |
新建新能源船舶比例 |
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自评分 |
加分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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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新建成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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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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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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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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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3
建设投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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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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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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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万元) |
当年度实际投资金额 (万元)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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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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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
联系电话: |
|
附件3-2.4
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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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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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投入金额(万元) |
当年度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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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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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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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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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5
基础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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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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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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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市、县) |
靠泊点 名称 |
基础设施情况自评 |
岸基动态监控情况自评 |
加分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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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 |
《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客运码头) |
县级人民政府批文或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及文号(渡口、陆岛码头) |
是否具有候船室(亭),且具备视频监控、船舶岸基动态监控、应急广播及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 |
自评分 |
是否具有岸基动态监控并接入省级平台 |
具有岸基动态监控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占比 |
自评分 |
新建成的项目类别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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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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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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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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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靠泊点名称,客运码头名称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填写,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名称按照批文或公示文件填写 |
附件3-2.6
船舶公司化管理清单 |
|||||||||
填表单位(章): |
|
|
填报时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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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船舶清单》中的序号 |
地区 (市、县) |
船名 |
《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 |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及文号 |
自评分 |
加分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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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司化管理时间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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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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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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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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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实施公司化管理时间,经营性船舶以初次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为准;非经营性船舶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
附件3-2.7
靠泊点公司化管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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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章): |
|
|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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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对应《基础设施清单》中的序号 |
地区 (市、县) |
靠泊点 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客运码头) |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及文号 |
自评分 |
加分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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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司化管理时间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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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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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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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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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实施公司化管理时间,客运码头以初次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间为准;渡口或陆岛交通码头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
附件3-2.8
实名制管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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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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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 |
|
序号 |
对应《基础设施清单》中的序号 |
地区 (市、县) |
靠泊点 名称 |
实名制管理系统名称 |
自评分 |
加分项 |
|
建成时间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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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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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
注:建成时间以系统验收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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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奖励资金计划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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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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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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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资金申请人 |
项目(预计)开始时间 |
项目进度情况 |
项目(预计)完工时间 |
项目投资情况(万元) |
计划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备注 |
|
预计总投资额 |
已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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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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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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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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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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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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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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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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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政策解读:http://jtj.sm.gov.cn/xxgk/zcjd/202405/t20240528_20298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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