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11-07 11:30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6日印发了《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交规〔2023〕3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要求,各设区市需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此,市交通局分别拟定了《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金申请和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补贴资金为“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二章“部门职责”一是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并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二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全市补贴资金申报,配合市财政局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三是县级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开展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四是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配合县级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并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一是明确本年度申请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资金;二是明确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客运车辆购置、运营和信息化等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出租车电动化补贴、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三是各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涨价补贴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的考核贡献分值的占比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审核要全覆盖,申报审核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三是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四是明确补贴资金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细则》附有《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农村客运发展补贴资金、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等结合三明行业实际进行了考核分值量化(详见考核办法情况表)。

(二)《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分配使用、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一是明确补贴对象道路客运站点包括等级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一类港湾式客运站;二是明确道路客运站点建设总投资包括为乘客和站场内客货运输经营者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的建筑、道路绿化、景观、场地及相关服务、安全、信息化等设施设备投资;三是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并开展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四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全市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配合市财政局分解下达补贴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五是县级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开展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六是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道路客运站点补贴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配合县级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并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七是明确补贴资金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明确等级客运站建设运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和港湾式客运站建设等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明确等级客运站建设运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运营、港湾式客运站建设和客货邮融合建设试点任务等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

第四章“申请程序”一是明确本年度申请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资金;二是明确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审核要全覆盖,申报审核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三是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

第五章“分配使用”一是等级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港湾式客运站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场站建设和日常运营补贴;二是客货邮试点任务补贴资金用于本辖区客货邮试点建设;三是农村客运站点地方配套扶持政策获得补贴资金用于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四是新改建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且等级客运站新建不超过1000万元/站,改建300万元/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建120万元/站,改建90万元;港湾式客运站新建20万元/站。省上下达补贴资金超出项目“双控”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客货邮发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细则》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分配使用、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补贴对象水路客(渡)运船舶所有人和建设项目业主。水路客运码头和渡口以县级交通运输局、当地乡(镇)政府或骨干运输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第二章“资金分配使用”明确补贴资金按各县申报项目考核贡献分值的占比进行分解下发的分配方式及使用范围二是明确项目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项目补贴资金超过上限的部分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一是明确本年度申请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资金,明确申报条件的考核要求;二是明确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第四章“申请程序”,明确项目业主申报、县级交通运输局初审和市交通运输局复核程序。

第五章“资金拨付”,明确市、县两级财政、交通运输局在补贴资金拨付中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是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审核要全覆盖,申报审核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申报项目,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三是明确补贴资金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细则》施行日期。

三、解决的问题

《细则》的出台,对于开展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理工作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政策依据,方便各县规范开展费改税补贴资金规范申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林毅,联系方式:8292336。


    文件链接:http://jtj.sm.gov.cn/szfgzjg/jtj/zfxxgkml/jtflfggzhzygfxwj/202312/t20231221_1986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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