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明交运〔2024〕4号,下称《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试行期间,《办法》在规范公交运营管理、界定合理亏损、保障公交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和《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25)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对公交成本核算、补贴机制等提出新要求,为此,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交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安全、便捷、绿色的公交服务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的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25)中对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方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以三明市区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为规制对象,通过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科学地测算和审核、界定“公交服务合理成本”,并以此调整优化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规制的目的
(一)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关于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规范公交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安全和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市民公交出行满意度,让公交出行成为市民首选,逐步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
(二)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切实解决其政策性亏损问题。
第四条 规制的原则
(一)独立核算原则。计入公交服务合理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否则不得计入。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四)渐进实施原则。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精细化的管理。
(五)保护性原则。贯彻执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交企业完成公益性任务,保障民生工程的全面落实,确保公交企业合理经营利润,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五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
公交规制成本即公交客运合理经营性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和公交定制及包车业务运营成本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固定资产折旧。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人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应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以及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费用。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纳入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为驾驶员和其他直接和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站务人员、修理人员、车辆安检人员、点钞及收钞人员、监控客服人员、食堂服务人员、后勤及辅助人员、管理人员。
(1)人员工资
规制职工人数通过驾驶员人车比确定,驾驶员人车比规制值取1.5:1。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规定,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为0.65。
规制驾驶员人数=期末在册公交车辆数×驾驶员人车比规制值。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
规制工资总额=规制职工人数(包括规制驾驶员及规制其他人员)×三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度市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因城市发展需要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和新开辟的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新开辟、延长、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以及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一并纳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企业实际工资总额采取上限法控制最高限额。
(2)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根据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测算及核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可根据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测算及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不得超过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的14%、2.5%、2%,未达到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2.能源消耗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应按照车型、车辆长度、燃料类型分类统计。
(1)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消耗费
规制燃料消耗费=∑(千公里能耗标准值×对应车型实际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2)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
规制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千公里能耗标准值×对应车型实际运营里程×电能结算价格
其中:纯电动公交车用电单价按电力部门实际收费的价格确定;服务费单价按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价格确定。
千公里能耗标准值=最近三年累计能耗量÷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千公里能耗标准值采取浮动取值法核定,浮动范围为±5%,根据实际情况,千公里能耗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进行调整。
3.维修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应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
规制维修费=∑(千公里维修费标准值(按车型)×实际运营里程)。
千公里维修费标准值=最近三年累计维修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千公里维修费采取浮动取值法核定,浮动范围为±5%。根据实际情况,千公里维修费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进行调整。
4.轮胎消耗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规制轮胎消耗费=∑(千公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实际运营里程)。
千公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最近三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千公里轮胎消耗费采取浮动取值法核定,浮动范围为±5%。根据实际情况,千公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进行调整。
5.保险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支出的费用。按照测算年度前三年的单车平均保险金额乘以运营车辆数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6.事故损失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应包括自身车辆损坏和维修支出。事故损失费应考虑历年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及核定。
7.安全生产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应包括:
①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
③应急演练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的相关支出。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8.其他直接运营费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应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对于未在列举范围内但与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且必要的其他费用,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认定后,可计入规制成本。其他直接运营费应以测算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为基础,宜考虑运力规模、物价水平、运营实际等因素确定增减幅度后进行测算及核定。
9.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等,不应包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以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的净损失。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年限平均法。实行特许经营且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应超过特许经营期。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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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名称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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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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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车辆 |
8年 |
3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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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车辆(施救车、非生产用车) |
8年 |
3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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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检仪 |
8年 |
0.5 |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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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控设备(摄像头及其相关电子设备) |
4年 |
0.5 |
2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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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闸设备 |
3年 |
0.5 |
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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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站牌 |
7年 |
0.5 |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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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机器设备(详见资产类别划分表) |
8年 |
0.5 |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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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机器设备(详见资产类别划分表) |
5年 |
0.5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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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机器设备(详见资产类别划分表) |
3年 |
0.5 |
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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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机工器具(详见资产类别划分表) |
3年 |
0.5 |
3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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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消控设备(详见资产类别划分表) |
8年 |
0.5 |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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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空调 |
8年 |
0.5 |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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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视机、复印机等 |
6年 |
0.5 |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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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影机、投影仪等 |
4年 |
0.5 |
2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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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建筑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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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 |
35年 |
3 |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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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 |
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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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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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属设施(变电配电设备) |
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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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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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简易房 |
12年 |
3 |
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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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充电桩雨棚 |
10年 |
3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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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候车亭 |
8年 |
0.5 |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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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用地不计提折旧,商服用地及交通运输出让地等列入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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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类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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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处置时区分情况如下: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有专项请示报告的除外)。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3)折旧相关标准如需调整,应报备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支出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应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规制管理费=∑(车均管理费标准值×运营车辆数)。
车均管理费标准值=最近三年累计管理费÷最近三年运营车辆数
管理费用采取浮动取值法核定,浮动范围为±5%。根据实际情况,车均管理费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进行调整。
2.财务费用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应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财务费用应根据测算年度贷款总额(扣除与运营无关的长期投资)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及核定。
贷款总额应包括经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购置车辆,场站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于财政补贴不能及时拨付且企业运营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营而产生的银行贷款。
贷款利率水平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三)税金及附加
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及附加应根据测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进行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四)公交定制、包车业务运营成本
1.公交定制、包车业务是指公交企业为满足被服务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出行需求,根据被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的运营服务,公交定制、包车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服务协议,公交企业按协议收取被服务对象运营服务费用。
2.公交定制、包车业务运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源消耗费、车辆保修费、轮胎费、保险费及事故损失费、运营业务费。公交定制、包车业务成本不列入规制成本核算(公益性、政府指令性线路除外)。
(五)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2.未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有专项请示报告的除外),其他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4.公益性捐赠(政府指令性除外)。
(六)核定办法
1.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采用上限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
2.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值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能源消耗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管理费用。
3.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基本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该规定。
采用固定比例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其他核定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企业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等因素后列入规制成本。
采用其他核定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其他直接运营费、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
第三章 收入规制
第六条 公交规制收入为公交企业经营产生的所有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收益、政府补贴收入、公益性和政府指令性定制专线包车收入、其他定制专线包车净收入的40%组成。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以审计认定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
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包括公交企业的对外修理、培训、租赁、广告以及下属子公司和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等。
(三)营业外净收入
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债务重组、捐赠、罚没收入等净收入,以审计认定的实际收入为准。
(四)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分为营运车辆处置收益和其他固定资产处置收益,营运车辆处置,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收入,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五)政府补贴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包括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以及财政单项资金补贴,由递延收益转出的固定资产补助资金等。补贴收入按照实际到账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由递延收益转出的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按实际转出金额纳入规制收入。
(六)公益性公交定制、包车专项收入
公益性、政府指令性公交定制专线、包车业务收入为取得购买服务的总收入。
(七)其他公交定制、包车专项净收入
其他公交定制专线、包车业务专项净收入为取得购买服务的总收入扣去定制专线、包车成本总支出后的净额。产生盈利的,则净收入的40%纳入规制收入,60%留存企业;若产生亏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亏损费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七条 按照“当地群众受益、当地政府承担”的原则,将公交企业实施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运营亏损纳入各级财政补助范畴,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
第八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分季度预拨付,次年初经考评后进行结算。补贴资金以市级财政为主,市财政与受益地(三元区、沙县区、生态工贸区管委会)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市财政与受益地应多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负责将受益地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公交企业,受益地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第九条 财政补贴的最终确定值与公交企业当年按成本规制方法确定的亏损相关,且规制补贴的20%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的《三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设置的考核指标与目标,才能全额获得规制补贴,否则,要相应扣减补贴。
规制亏损=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财政补贴=规制亏损-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交企业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三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工作,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根据《三明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和《三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其他与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因公交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成本规制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于规制年度次年1月底前,按照《三明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对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进行审计和核定,于3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和收入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修订《三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下达给公交企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照《三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于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三明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审计报告和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测算财政补贴金额。前3季度每季度向公交企业预拨25%的年度预算补贴资金,次年第一季度经考评后进行结算。将市、区(三元区、沙县区、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规制成本统一拨付至公交企业。三元区、沙县区、生态工贸区管委会应承担的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需对成本规制指标、补贴比例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性技术调整,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公交企业运营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并在执行过程中视情况调整。
政策解读:http://jtj.sm.gov.cn/xxgk/zcjd/202608/t20260818_22726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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