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认营运仍被罚?“亲友互助”不是非法营运挡箭牌
来源:三明市交通执法支队 时间:2026-01-04 09:56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三明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元区台江大桥桥头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江某某驾驶闽GMT***(蓝色)小型轿车运载4名乘客,从三明市区欲前往清流县。其中,葛姓乘客经微信、电话与江某某联系后在三元区东新三路附近上车,双方约定目的地后支付费用;其余3名乘客自称是江某某的亲戚或朋友。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上有包车名片及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且该车长期往返于清流县城、三明市区,经核查,江某某驾驶的闽GMT***(蓝色)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江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二 、行政处罚情况

  经执法部门立案查看,江某某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并综合考量江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违法情节,依法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江某某提供地址邮递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江某某于7月17日签收,于7月22日以葛姓乘客是其同学朋友为由提出申辩。7月29日,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江某某申辩理由是其为逃避处罚编造虚假陈述,依法不予采纳,并于当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递方式送达江某某。 

  三、行政复议情况

  9月22日,江某某以未与葛姓乘客商议车费等为由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执法程序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定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警示

  无证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未接受专业从业培训,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还会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任何试图以“亲友互助”“顺路搭载”等名义规避监管、无证营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下一阶段交通执法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营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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