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姜某与被告三明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厂房建设合同。工程完工后,能源科技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2021年3月,姜某将该能源科技公司诉至沙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该能源科技公司需向姜某支付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32.8万元。判决生效后,该能源科技公司仍对法定义务置若罔闻,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但其均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对公基本账户有存款,于是立即依法冻结其账户,并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做一笔大订单,近期公司需要该对公基本账户进出周转资金,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工程欠款,希望法院解除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当天该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主动缴纳了拖欠的工程款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摘自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lianhejiangcheng/lianhejiangchenganliguiji/lianhejiangchengdifang/202110/t20211020_246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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