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08-16 09:00
摘自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90726/Articel07003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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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 《法制日报》记者 万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起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

  国务院新闻办日前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人在会上明确提出,我国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失信代价低、惩罚轻、传播少是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

  《指导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让失信者付出“失信记录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的成本”。

  河南人曹某没有想到自己因为拖欠一笔60000元欠款,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影响到子女的上学问题。

  父母失信,祸及子女。2013年年底,曹某因为拖欠刘某货物欠款被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曹某偿还刘某货款及利息61000元。20152,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曹某四处躲藏,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9,曹某的孩子想就读当地一家私立学校时,因为曹某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学校拒之门外。

  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不仅其自身生产、生活处处受限,还限制其以自己财产支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说,“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我国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将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即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对于信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政策,得到了业内专家的一致好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信用监管是精准监管,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并非一味地从重从广,这是需要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考察的,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表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对市场主体的分类抽查比例和频次也需要与信用情况挂钩,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应是为了强化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细节的控制,相反,是为了在法治的原则下健全市场体系,优化政府的服务功能。

  信用修复并非简单洗白记录

  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企业或个人在失信后如何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标准又是什么?

  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政策吹风会上特意强调,“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所谓“有前提”,是指信用修复必须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作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有程序”,是指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作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有限度”,则强调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

  “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乏一些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说。

  无论是分类监管还是信用修复,其前提都是监管数据的实时共享。而且,这个共享不能仅局限于本行业垂直层面的,而应该是跨行业、跨领域的政府监管数据共享。有了监管数据共享这一基础,才能筛选出有效的评价数据,科学运用计分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排序。

  对此,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说,近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13家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和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62家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为信用修复提供支持和保障工作。

  失信标签不能乱贴滥用

  “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连维良在吹风会上强调,意在解决近期甚嚣尘上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滥用问题。

  目前许多城市和行业都积极响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有的甚至出现扩大化的倾向,:行人闯红灯减信用分、手机振铃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地铁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

  信用惩戒也要“讲信用”。信用惩戒不能滥用,失信的标签不能乱贴,滥用泛用也是一种“不讲信用”。这是很多业内法律专家的观点。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新方法本没有错,但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惩戒效用,一个个体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就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承受社会谴责、工作生活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因此对其的运用也要谨慎科学。”刘剑文说。

  刘俊海分析指出,以法治方式引领信用体系建设在当前是急需的,唯有用法律和制度之绳打造信用机制,以信用法治约束人的行为,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市场乱象行为。

  对于失信惩戒滥用的问题,也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注意。

  连维良一再强调,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适用于严格按程序列入的失信惩戒对象。

  “目前,因为行业很多,各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所以现在是分行业制定了‘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分行业出台了失信惩戒备忘录。目前,我们已经出台了50多个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按照备忘录确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来实施联合惩戒。也就是说,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依据相关的办法,这个程序和条件都是规范和严格的,而且是分领域制定的。”连维良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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