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闽执法”办案系统线上核查时发现,明溪县恒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期间存在一系列较为严重的违法超限运输情况。经深入调查取证,截至2025年1月13日,该公司拥有车辆总数53辆,在一个年度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多达8辆,占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15.09% 。
【案情简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行“一超四罚”,即不仅要处罚违法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及承运人(源头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明溪县恒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其众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路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对该公司依法立案。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强力震慑,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四款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计入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次数。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案件警示】
此次对明溪县恒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查处,充分彰显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坚定决心。违法超限运输不仅会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还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运输企业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从本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发生。同时,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监管、科技治超和路面巡查,始终保持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等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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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