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明是贵重物品,为何物流只需按“白菜价”赔偿?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11-30 16:26

  职工黄艺晶向本报反映说,他委托物流公司托运一台价值2万余元的彩打机时,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托运单写明:“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3倍赔偿。”这些字体被加粗且有下划线。他考虑到运送地点较近就没有办理保险。不料,彩打机却在运输途中丢失。面对他索要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只愿意赔偿3倍的运费。

  他想知道:物流公司真的能按“白菜价”赔偿贵重物品吗?

  法律分析

  物流公司的确可以按“白菜价”赔偿涉案贵重物品。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确有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客户黄艺晶主要权利之嫌,似乎其的确应当按实价赔偿,其实不然。理由如下:

  一方面,物流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即在托运单已经就保价条款以足以引起注意的粗体字并以下划线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

  另一方面,黄艺晶已经进行自主选择。托运单中保价条款包含两重意思:托运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货物投保。若托运人不选择投保,则视为托运人选择了“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3倍赔偿”;若托运人选择投保,则物流公司应当据实赔偿。在此情况下,选择权完全在于客户。同样,黄艺晶完全可以选择投保或不投保,其基于“运送地点较近”而没有投保,完全是在已经知道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虽属心存侥幸,但系自己的真实意愿。

  再一方面,尽管实际损失与3倍运费之间相距很大,甚至纯属“白菜价”赔偿,但运输存在风险,保价与非保价的费用交付、赔偿后果也明显不同。物流公司提供的选择方案,恰恰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黄艺晶明知托运的货物价值高昂,却不选择保价条款,无疑应当自担风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摘自《劳动午报》https://finance.sina.cn/2022-11-23/detail-imqmmthc561835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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