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机构等五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首次被法定明确,代建、监理一体化模式下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在法律法规层面得到规范,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正式写入条文。
《条例》明确从业单位及人员涉及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等31种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并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则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强化和巩固质量安全监管成效。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引领我省“建设管理精细”的高品质工程建设理念,有力促进我省现代交通工程管理水平跃升,构建现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摘自交通政务微讯2020年第336期,总第2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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