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妨害公交运营安全 刑事判决力度加大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9-08-16 08:58
摘自 http://www.sohu.com/a/331220095_99949100

  三思!再干这些事,后果很严重!!!

  公交车关门启动驶离站台后,女子熊某称有人还要上车,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没停车,该女子便在一旁叫骂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2年。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明显加大了对危害公交运营安全的刑事判决力度。今年以来,先后有一批人因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实施妨害驾驶员的行为而获刑。

  718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乘客受伤的案件,被告人施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经查明,今年331日,施某酒后乘坐105路公交车过程中,因听不清站名与司机苏某某发生口角。施某不顾他人劝阻,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619日,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例“抢夺方向盘案件”,认定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6个月。经查明,今年213日,被告人范某酒后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在车内吐痰,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范某不顾其他乘客劝阻,拉拽司机刘某的胳膊和衣服,试图抢夺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多次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导致车身右侧与桥梁路牙刮擦。

  6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公交运营安全的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由于这次冲动之举,梁某某落户上海的资格被取消。经查明,梁某某在上海浦东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时机与司机发生争吵,后抢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

  6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危害公交运营安全的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经查明,长沙男子谭某某因要求公交车司机在未设置公交车停靠站的马路边停车未获同意,不顾车上十余名乘客安危,强行抢夺并转打方向盘,致使公交车撞到人行道的树上。

  6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查明,今年111日,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途中,因驾驶员对其投币数额有疑问,胡某便与驾驶员争吵并抢夺方向盘,驾驶员被迫靠边停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案发地点系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咸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公交运营安全的案件,被告人孙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查明,今年321日,孙某与朋友赵某饮酒后一同乘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孙某肆意辱骂其他乘客,多次用脚踹车窗及车门,并拦住车门不让其他乘客上车。孙某还挣脱朋友赵某的阻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及车辆变速杆。当时,公交车上载有数十名乘客,幸好司机紧急刹车,才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8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乘客吕某因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获刑6年。59日,海南省海口市,女乘客陈某因掌掴公交车司机,获刑4年。

  ……

  □提醒

  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9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意见》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实施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公共交通工具和行车安全事关重大。抢夺司机方向盘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一时冲动可能会危害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行为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无论乘坐何种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忽视公共安全,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员发生冲突,以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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