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车发生事故出租公司连带赔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8-08-20 18:57

 摘自http://sdfz.gov.cn/bencandy.php?fid=49&id=50668

  ■案件概况

  乘客乘坐出租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遂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该出租车系由司机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法院支持了乘客的诉讼请求。

  事发当时,蒋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期间,与杨某驾驶的小型出租车相撞,致杨某及其出租车上乘客田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蒋某弃车逃逸现场。随后,交巡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现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和出租车乘坐人田某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据了解,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市酉阳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杨某,该车系杨某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而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是新车未上户,该车系重庆某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从重庆市秀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所得。事故发生时,属重庆某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蒋某系该公司雇请的驾驶员。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杨某和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田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以案释法 致乘客人身财产损失属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田某乘坐的出租车挂靠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杨某,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承运方负有全面适当履约,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合同履行不当致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田某乘坐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即便系因案外人蒋某交通事故全责所致,仍应认定是属于被告在履行与原告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首先应由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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