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解读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8-05-23 16:45

  一、文件修改的原由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交通运输局、通信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等7部门于2016年10月28日共同印发了《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交运〔2016〕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我市网约车(包含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准入、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什么《实施细则》印发不到两年就进行修改呢?主要是基于下列两方面的考虑:

  1.认真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市场经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该文件第十五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的第(四)项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我市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如法人机构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设立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与国家新出台的市场经济政策不相吻合,必须进行修改调整。

  2.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协调发展

  因为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而网约车平台公司无意在各地设立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无法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致使我市网约车准入政策无法落实。通过对《实施细则》局部条款进行修改,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能够在我市办理许可申请,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驾驶人员证件的相关手续,促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在我市经营合法化,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让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出租汽车在同一市场上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安全、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文件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一)项由原“已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的”,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将第六条第(二)项由原“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市、县分别设立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修改为“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服务所在地市、县分别设立被授权的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3.将第七条第(三)项由原“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修改为“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将第十三条由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审核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相应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服务机构签订网约车经营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服务机构对车辆准入条件审核无误后向相应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5.将第十六条由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准入条件审核无误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准入条件审核无误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服务机构统一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修改后的《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4月3日正式实施,请相关的企业、人员按照新的规定办理申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原文详见http://xxgk.sm.gov.cn/szfgzjg/jtj/zfxxgkml/jtflfggzhzygfxwj/201805/t20180523_11372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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