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6-11-02 11:06

   726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111日起正式实施。9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简称《落实〈暂行办法〉意见》)。为抓好国家、省上文件精神的落地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一、起草经过 

  85日,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出租汽车改革文件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我市落实国家、省上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8月中旬,在深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专车”平台(互联网)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文件草稿。8月下旬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问题专题咨询交通运输部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99日,牵头召开有龙岩、宁德、南平、三明四个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交流座谈会,就落实国家出租汽车改革文件制定地市配套实施文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广泛、充分地交流,形成共识;923日,市政府办公室将交通运输部门起草的文件草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22个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建议 81 条;926日,组织召开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直七部门参加的会议,进一步讨论研究文件的相关内容。1010日,再次将修改稿与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其它兄弟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接沟通,研究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 

  二、主要内容 

  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管理进行总体规范,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部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授权城市人民政府细化确定。根据这一精神,我市《实施细则》共设647 条,其大部分内容与国家七部委《暂行办法》和省上七厅局《落实〈暂行办法〉意见》一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主要细化内容如下: 

  1.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因国家、省上文件中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所以,《实施细则》细化增加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且要求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资格。 

  2.关于网约车车辆市场准入条件。国家、省里对网约车辆提出3个方面要求:一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是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设有2个或以上具有实时摄像、录音功能可清晰记录车内驾乘人员情况的摄像及存储设备;三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其它标准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市场准入条件增加以下3方面要求:一是车籍注册地在我市;二是车型档次高于当地当前巡游车平均价格;三是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且每个座位每年不低于50万元。 

  3.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市场准入条件。国家、省上文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取得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证;无交通肇事犯罪、无暴力犯罪等记录;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实施细则》按中央、省上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增加条款。 

  4.关于网约车数量管控问题。国家文件明确由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省上文件明确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实施细则》不实行数量管控,由市场自行调节。 

  5.关于网约车经营期限。《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和省上文件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6.关于网约车服务价格问题。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对网约车实现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省里《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中明确我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实施细则》按省里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7.关于网约车能否同时接入两个平台问题。国家、省上文件没有明确网约车能否同时接入两个平台,《实施细则》增加规定我市网约车辆实行“一车一平台”,网约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但可以在不同平台间自由转籍,转入转出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主要是考虑到如果网约车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平台公司,一旦因其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平台公司法律责任时,难以确定承担法律主体责任的是哪一家平台公司。 

8.关于网约车辆是否设置专用标识标志。国家、省上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辆能否设置专用标识标志,《实施细则》增加规定我市网约车车辆不得设置专用标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营运和空车待租等标志。主要是考虑网约出租汽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承揽业务,如网约车设置专用标识或标志,群众会将网约车视为巡游出租汽车要求接载,难以保障两者按规定的方式承揽业务,不利于两者和谐融合发展。 

9.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国家、省上文件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将如何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具体规定交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政府监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对合乘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合乘服务提供者对道路运输安全负责”的管理模式,对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7点具体的要求,对合乘信息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细化协议文本、出行线路、费用分摊、纠纷处理、安全责任、每天合乘次数等事项进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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