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安〔2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现制定印发《三明市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分阶段稳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43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安〔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厅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排查管控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等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配合推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至2017年4月底)。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局安监科。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1)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充装、运输作业、卸货、道路通行及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2)按照市政府安委会《转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明安委办〔2016〕40号)要求,认真组织摸排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运输各环节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物流园区、码头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特大事故
2.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1)在市安监局牵头指导下,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摸排我市具有运输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资质的企业及其车辆、船舶,并建立数据库。(2)加强对上述企业、车船的源头管控。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1)2017年5月底前;(2)2018年3月底前。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1)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2)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准入要求。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4.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按部门职责配合市安监局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5.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1)督促、指导运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市运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指导行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政法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四)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6.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按职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行业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自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1)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和运单制度。明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环节“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牵头单位:市运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配合市经信委、安监局、公安局等单位推进危险货物相关信息部门间共享。(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1)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标准化要求,加快道路运政系统完善。(牵头单位:市运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强化依法行政,严格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并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交通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要求落实部门职责。(2)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11.强化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按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设施,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
1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1)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利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开展罐体检验,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运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在综合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综合安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推进科技强安。配合市科技局加快推动本行业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和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
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5.配合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进、完善各自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逐级汇总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平台,按照公安、安监和经信等部门的要求,共同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综合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配合省交通运输厅3月底前完成与省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上线,并完善相关数据,推广应用。)(2)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根据部署持续开展。)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6.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配合安监部门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救援处置机制。
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加强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1)配合安监部门加强行业危化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根据任务分工,细化交通运输部门“一图一卡一册”(应急处置图、应急处置卡和应急处置手册)。配合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行业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牵头单位:市局安监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牵头单位: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增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紧迫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报送至市局安监科。
(二)密切合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工作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局安监科。
(三)强化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实效。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次治理工作作为2017-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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