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案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17日,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元区黄砂工业园区路口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郑某某驾驶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闽GB****(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闽GJ***挂(黄色)重型罐式半挂车从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运载28.46吨乙酸溶液(按质量含酸超过80%)前往福建三众环创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闽GJ***挂(黄色)大力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出厂未上牌时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产品数据表上显示的适装介质列表分别是氢氯酸(盐酸)、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氨溶液、氯化铁溶液、氯化铝溶液、HW34 废酸、HW35废碱、氢氧化钾溶液、氟硅酸、磷酸溶液、硫酸镍溶液、硫酸钴溶液。乙酸溶液(按质量含酸超过80%)未在闽GJ***挂(黄色)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适装介质列表内。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初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3019序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三明市顺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适装介质不符是指运输车辆的类型、技术条件与所载货物性质不匹配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只能按规定承运介质,某些运输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返回时存在承运另一种介质的行为,该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7日15时05分,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元区荆东春运执法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章某某驾驶闽G6****(蓝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三元区荆东运载柴油1204.59升前往三明华荣食品有限公司附近工地。此趟运输为章某某承运。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章某某驾驶的闽G6****(蓝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3001序号一般情形的规定,决定予以章某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交通运输领域典型的“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对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从案件定性来看,执法机关精准把握了核心违法要件:一方面,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货物,其运输需具备专项资质;另一方面,当事人章某某既未取得个人或企业层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所驾车辆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完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条件,其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法事实明确。从法律适用与裁量来看,执法机关的处理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处罚依据上,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关于“未取得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条款,同时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最终作出3万元罚款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又充分考虑了案件中“运载量1204.59升”“用于工地运输”等具体情节,避免了处罚畸轻或畸重,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此外,本案的查处也凸显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必要性。危险货物运输一旦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极易引发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在春运执法服务站开展针对性检查,既抓住了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关键节点,也通过个案查处强化了市场震慑——提醒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可少、安全不能忘”,任何侥幸违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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