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第三批)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4-07 08:59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船舶登记 | 废钢船登记 | 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1.《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1989年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 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 3.《<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海船舶〔2004〕522号) (十一) 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严格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不得予以登记。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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