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明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6-05 15:19

各有关单位、船舶: 

  现发布《三明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

2026529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闽江干流通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三明市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三明辖区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通航水域船舶实施禁限航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能见度风力等级,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实况监测数据、预报预警信息为准;本制度中所称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第二章 禁限航制度 

  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辖区在航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加强瞭望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船舶禁止航行。 

  (一)客船:对岸岸线无法清晰辨识或出发港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二)渡船:对岸岸线无法清晰辨识或出发港能见度小于3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三)其他船舶: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四)桥区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船舶不得进入桥梁上下游各1000水域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出发靠泊点或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内河船舶禁止航行,并采取避风措施。 

  (二)气象部门预报出发靠泊点或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内河客船禁止航行,并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当地气象部门预报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内河渡船禁止航行。 

  (四)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应禁止航行,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制度的水域时,遵从其制度。 

  第七条 船舶应遵守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的禁限航要求,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或停航措施,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第八条 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船、渡船夜航,但属地人民政府核定航行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三)基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防控要求,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单壳油船进入沙溪、金溪、尤溪、九龙溪流域的航行行为将被禁止,国家另有规定或经海事管理部门特许的除外 

  (四)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第九条 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制度。 

  第三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告、水库汛期调度运行等安全信息,落实本制度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建立安全信息接收确认制度,确保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在开航前已掌握相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制度第五至七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制度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 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水文、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职责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禁限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风力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仍冒险航行的; 

  (二)能见度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仍冒险航行的; 

  (三)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仍冒险航行的; 

  (四)擅自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航行行为的; 

  (五)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禁限航交通管制措施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船舶通过定线制、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制度的水域时,应遵守其制度。 

  第十 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从事应急抢险国家重点物质运输等紧急任务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制度限制。 

  第十 本制度由三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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