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现发布《三明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闽江干流通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三明市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三明辖区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通航水域船舶实施禁限航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能见度、风力等级,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实况监测数据、预报预警信息为准;本制度中所称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第二章 禁限航制度
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辖区在航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加强瞭望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船舶禁止航行。
(一)客船:对岸岸线无法清晰辨识或出发港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二)渡船:对岸岸线无法清晰辨识或出发港能见度小于3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三)其他船舶: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航行,并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
(四)桥区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船舶不得进入桥梁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出发靠泊点或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内河船舶禁止航行,并采取避风措施。
(二)气象部门预报出发靠泊点或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内河客船禁止航行,并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当地气象部门预报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内河渡船禁止航行。
(四)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应禁止航行,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制度的水域时,遵从其制度。
第七条 船舶应遵守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的禁限航要求,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或停航措施,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第八条 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船、渡船夜航,但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航行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三)基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风险防控要求,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和单壳油船进入沙溪、金溪、尤溪、九龙溪流域的航行行为将被禁止,国家另有规定或经海事管理部门特许的除外。
(四)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第九条 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制度。
第三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水库汛期调度运行等安全信息,落实本制度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建立安全信息接收确认制度,确保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在开航前已掌握相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制度第五至七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制度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 各县级海事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水文、气象、水利、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职责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禁限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风力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仍冒险航行的;
(二)能见度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仍冒险航行的;
(三)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仍冒险航行的;
(四)擅自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航行行为的;
(五)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禁限航交通管制措施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船舶通过定线制、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制度的水域时,应遵守其制度。
第十六条 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从事应急抢险或国家重点物质运输等紧急任务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制度限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三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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