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治对象:
(一)未在渔业、交通海事船舶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且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船舶(含泡沫排筏);
(二)已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船长5米以上的非涉渔船舶(含泡沫排筏)。
二、凡属清理整治范围内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无”船舶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清理或拆解。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同步打击船舶非法载客、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对查处的“三无”船舶,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没收等行政措施。对无证驾驶船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经公告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五、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人:罗光凌 联系电话:0598-8338651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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