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七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法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执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四条 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活动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股)牵头(未单独设立政策法规部门的由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室或股室牵头),局机关相关科(股)室及局属各单位全力配合。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执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以增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丰富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 对案件参与人、社会公众、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第七条 以案释法要精心筛选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的案例、典型的案例、成熟的案例、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释法重点。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作为案例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作为案例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一)具有典型意义、易发多发的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针对性强的案件;
(三)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
(四)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案件。
案例筛选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条 以案释法活动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以及编印以案释法读本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十二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宣传月、宣传周以及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执法时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有效地获取违法证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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