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7-04-07 14:53

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质监站,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蓝媛媛  电话:8265359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741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根据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去年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承办机构职责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本细则,对接市审改办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在2016年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名录库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今后,凡有更新抽查事项清单、名录库或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应于正式公布后10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查事项比例

  2017年随机抽查事项必须实现全覆盖,即凡是权力清单中的事项都要相应列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主体执行国家、省级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

  二是交通建设工程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养护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

  三是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运行情况。

  四是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五是依法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其他市场监管事项。

  (二)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三、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新颁布和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完善本单位(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主动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办事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多部门监管事项的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名录库由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建设工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含地方海事)等管理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一般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具体人员由各单位(科室)确定。进入名录库的人员应从各单位(科室)中具有1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执法人员和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中择优抽取,且执法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根据需要,也可从与本单位(科室)业务对应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抽取,但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在名录库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且其中执法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从事执法或行业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三)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

  根据完善后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调整、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在我市从事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事项的企业,应全部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对于涉及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被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应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还应注明特殊或异常的情况。

  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抽查方式与规则

  (一)抽查方式

在省交通运输厅“随机抽查信息系统”投入正式运行之前,随机抽查采取抓阄等方式,分别从交通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并邀请单位监察部门参与。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抽取结果应由抽取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随机抽取过程记录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设计。

(二)抽查规则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定。

(三)抽查活动的组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抽查方案由局安全监督科根据各单位(部门)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抽查方案由局建设管理科根据各单位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道路和水路运输市场(含地方海事)抽查方案由市运管处和市交通执法支队的办公室联合根据各自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市运管处和市交通执法支队要加强沟通联系,组织联合检查,原则上避免对同一市场主体多次重复检查。

  五、抽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度3月底前,各单位(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的建议意见以及“12328”监督服务热线投诉情况,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定发布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对一般、特殊、异常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

  (二)确定对象。牵头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计划,从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并与抽查对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衔接,了解抽查对象是否在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主体可予免检,但特殊或异常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被抽取到的市场主体名单和对其开展具体的检查时间,在实施检查前严格保密。

  (三)组织人员。各单位(部门)在实施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时,必须会同相关单位(部门)抽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与;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综合执法工作的随机抽查时,除了抽选本单位(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外,必须会同市交通执法支队抽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在实施涉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随机抽查时,必须会同市交通质监站抽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请局机关有关科室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开展抽查工作。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地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制作《三明市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记录表》(见附件)。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法定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交通运输局(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栏或者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示抽查和处理结果。

  (六)结果处理。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给予行政指导;要求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移送手续。要将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给予适当抽查豁免;对信用记录较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异常主体名录库,并在经营许可、资金补助、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可按照市局明交法〔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级向交通运输部推送相关信息。

  (七)健全档案。相关抽查书面材料(包括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过程和结果、整改反馈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要及时建立档案。

  六、抽查工作纪律要求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明市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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