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7-05 11:01

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质监站:

现将《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674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快建设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现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抽查事项,细化抽查程序,建立工作机制,有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领域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创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协调稳健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交通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能,按照分级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设区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同级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机构,下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领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职能调整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要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明确设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抽查事项

1.市场主体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

2.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贯彻落实质量与安全监管措施、行为等情况。

3.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船舶检验、运输服务业等主体的经营情况。

4.全市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情况。

5.依法由设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其他市场监管事项。

(三)建立抽查名录库

全面梳理交通运输市场主体,选取适格的执法检查和管理人员,各单位(科室)分别建立设区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四个门类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市场主体名录库建库规则

1)在我市有经营设区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事项的企业,应全部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2)对于涉及危货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

3)名录库应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还应注明特殊或异常的情况(附件2)。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规则

1)名录库由我市交通质监、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一般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名额由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2)进入名录库的人员应从各部门中具有1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执法人员和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中择优抽取,且执法人员比例应达到 80%以上。根据需要,也可从与本部门业务对应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专业管理部门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抽取,但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人员在名录库中的比例不得超过 30%,且其中执法人员比例应达到 80%以上。

3)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从事执法或行业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件 3)。

4)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得进入名录库。

(四)确定抽查比例频率与抽取规则

1.抽查比例和频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2.抽取规则。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三、抽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度3月份前,局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的建议意见以及“12328”监督服务热线投诉情况,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定发布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对一般、特殊、异常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和检测企业抽查方案报局建设管理科,公路路政抽查方案报市公路局办公室,水路和道路运输市场抽查方案由市运管处办公室确定。各单位(科室)根据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并组织实施,原则上避免对同一市场主体多次重复检查。

(二)确定对象。局属牵头单位(科室)根据各单位上报年度抽查计划,从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并与抽查对象所在地交通部门做好衔接,了解抽查对象是否在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主体可予免检,对未开展过检查的对象也可采取联合检查。但特殊或异常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被抽取到的市场主体名单和对其开展检查的具体时间,在实施检查前严格保密。

(三)组织人员。各单位(科室)在实施职能范围内、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综合执法工作的随机抽查时,除了抽选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外,必要时可会同市交通执法支队抽选至少两名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参与;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请局机关有关科室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开展抽查工作。各科室应协同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建立涉企检查活动台账,应将检查项目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法定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结果处理。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给予行政指导,要求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移送。将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信用记录较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列入异常主体名录库,并在经营许可、资金补助、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六)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局及局属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栏或者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示抽查和处理结果,并同步报送局相关牵头科室。

(七)健全档案。相关抽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并依托市场主体名录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四、实施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下达的硬任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

  长:陈梅兰

副组长:范立民、雷  冰、许明端

  员:洪荣湘、魏隆荣、谢乐彬、林俊儒

庄赞鹏、廖金华、卢益群、林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业务指导。设区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了解和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于基层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促进市场监管抽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到位。

(三)加强监管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系统内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各专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逐步推进与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涉及多头监管的行业主体形成联合抽查、联动执法的强力态势,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四)加强责任落实。市局将建立科学有效的随机抽查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加强对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并将各部门执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对于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五)建设“随机抽查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厅将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建设“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届时将部署各有关单位(科室)将建立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导入省厅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并做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适格;同时要加强对数据库的保密工作,防止市场主体信息泄露。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和抽查人员由局建设管理科、市公路局办公室和市运管处办公室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会同相关单位(科室)通过“随机抽查信息系统”抽取确定。今后,还应开展随机抽查及过程结果全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随机抽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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