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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交通运输局设立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1 10:55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交通队伍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事、办公室、建设管理、运输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设立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一般应当由该部门副职(含正副非领导职务)的在编干部担任,也可以由部门一般干部担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能够及时反映。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所在部门按照《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二)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违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定的办事程序或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三)依据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监督涉及本部门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协助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和处理所在部门及其人员违反《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行为;

(五)完成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人事部门在相关部门考核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的意见。

第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九条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违规行为和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召开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会议,对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政风险防控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管理部门和公务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职责的情况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

廉政风险防控监督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 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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