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7-10-18 11:48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交通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二、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内容按照《三明市直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内容目录编制一览表》中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对内对外公开事项的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公开。主动公开的形式为通过局机关网站对外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有关事项;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定期上报对外公开事项,通过市公开办对外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为确保交通运输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议,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议; 

  二、审议的内容: 

  (一)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二)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三)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四)审议对外公开的重点事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审议对内公开的重点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和大宗物资采购情况;机关干部选拔任免、晋级、竞聘上岗、职称评聘、评优奖惩有关情况;全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的程序: 

  (一)根据上级要求、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政务公开事项或经市公开办审定的公开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成书面材料,经科室领导初审认可并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统一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需修改、补充或说明材料的,仍由有关科室负责照办。 

  (二)凡经领导小组审定无重大变动的公开事项,每期政务公开时一般不再重审;新增加的公开事项须经领导小组审议;经审定的公开事项,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字,注明公开时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开的,上报市公开办,对内公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 

  

第三章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各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市交通运输局的政务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的方式方法 

  聘请民主评议行风代表、效能建设监督员加强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务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自觉接受市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二、征集意见和反馈的形式、方法 

  (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投诉举报电话(12328),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 通过网站公开、新闻媒介以及在三明市政府网站、三明市政务公开栏设立的反馈栏目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经常性地收集对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局有关职能处室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有关局领导报告。 

  (四)局有关职能处室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局领导报告。 

  (五)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可由分管局领导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章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内容:长期性公开内容;阶段性公开内容;临时性公开内容。 

  二、市局上报市政务公开办的政务公开内容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存档),各科处室上报的政务公开内容一式三份(两份分别上报市档案馆、图书馆,一份存档) 

  三、政务公开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将政务公开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分年度统一归档,保存备案。 

  

第六章  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为保证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科室(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的对象:各科(处、室、站),各直属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检查考核的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及落实情况; 

  3.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完善情况; 

  4.网站()建设情况; 

  5.政务公开情况; 

  6.政务公开档案建设情况。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考核人员组成。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派,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人员参加,成立考核小组;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 

  三、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由局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科室(部门)自查和社会评议的考评结果,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政务公开工作的评定意见,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较差的处室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法规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处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局机关纪委负责实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各部门聘请行风建设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三)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内容、举报信的呈送等日常工作。 

  三、举报电话:12328 

  

第九章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三、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五、听证代表由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选定,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六、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七、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八、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九、听证会的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和听证依据,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3)主持人进行听证小结;(4)在一定时限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听证结果。 

    十、听证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举行听证。 

    十一、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抓好项目的落实。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十二、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定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三、工作流程 

  () 属主动公开内容,应在信息制作或获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送审签发单》,经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同时将信息的电子文档报局网站管理人员。 

  (二)局办公室收取各科、室和单位报送的主动公开信息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文档格式要求,严格审核。 

  (三)局办公室对文档格式审核无误后,将该信息报送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允许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编写索引号。 

  (五)经审查允许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凭据《三明市交通局信息公开送审签发单》将信息上网公开,纸质文档由局办公室收回并建档。 

  (六)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四、部门工作职责 

  1.各科室(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2.根据市政府网站编辑部的要求,各科室(部门)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 

  3.各科室(部门)必须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4.各科室(部门)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章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交通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交通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保密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申请受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是指本局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局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六、本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本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局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本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内。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本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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