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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交通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08-07-01 08:47

明交综〔2008〕63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交通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高速公路公司、市公路局、三明公路稽征处、市运管处,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三明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有建设性建议和意见,请与局公开办联系。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通 信息 公开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公开办,省交通厅公开办,三明福银高速公路公司。

三明市交通局 2008年6月30日印发

三明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三明市交通局(以下简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交通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的交通部门,根据《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明市交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政府信息,并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根据《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三明市交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定期提交委托该职能的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按程序公开。本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负责人为该科室和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内设科室和直属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生成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第六条 本局及直属机构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全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我市交通地方标准;

(三)交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行业统计信息;

(五)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应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与招投标情况;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行信用情况;

(八)突发交通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十一)党建廉政文明建设(交通党建、廉政、文明和工青妇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情况;

(十二)公共服务(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第七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属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公开前首先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保密文件,不予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畴的,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不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信息制作科室应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拟选择“公开”的,应先明确国家或省是否另有规定该类政府信息的公开需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如是,应待批准后公开;如不是,应明确是否有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协调该机关明确由谁公开;没有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则予明确该信息拟公开的栏目。按相关规定既不符合“不予公开”条件、又不属于或暂不能列为“主动公开”范围的,可选择“依申请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在信息制作或获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三明市交通局信息公开送审签发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同时将信息的电子文档报局网站管理人员。经审查允许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凭据《三明市交通局信息公开送审签发单》通知网站管理人员将信息上网公开。纸质文档由局办公室收回并建档,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信息公开的电子档案备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第八条 受本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其所生成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政府信息的组成部分,应按业务归口渠道主动、定期报送局机关各牵头部门审核汇总。具体如下:

(一) 路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公路路政管理局定期提交市交通局路政科汇总审核;

(二)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市交通质监站定期提交市交通局建设科审核汇总。

市交通局路政科、建设科应分别在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前,将市公路路政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汇总后按程序审核、审批、发布。整个流程从信息生成之日起到发布之日止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交通部门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交通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里已经按规定设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和联系方式。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申请表》。

第十一条 本局公开办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通知信息制作或保存的科、室和单位依规定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 对申请进行审查,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二) 内容不存在的,出具《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 内容不明确、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四) 内容存在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 内容存在但涉及到其他机关的,协调该机关,同意公开的,给予公开;

(六) 内容存在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以上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至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在接受信息公开申请时,如涉及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时,应通知申请人到财务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出具受理回执。

(三)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包括: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公路、内河危险品运输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交通阻断事件;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获悉重大交通突发事件后,除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政务信息。本局收到重大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实,并经局领导批准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采取新闻报道方式的,由局公开办归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合的,局公开办协调局有关业务部门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本局及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采取“部门长负责制”或“局长(处长、站长)负责制”,即:本局机关各科室生成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出具是否公开意见,并负第一责任;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自己名义所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由本单位行政主职审核、签发;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所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由该单位行政主职审核并负第一责任。

第十六条 本局公开办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局纪检监察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受理公众举报;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本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本局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_____年第_____号

————————: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关咨询。

特此告知。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2: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_____( )第__号—不告

————————: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3:

补正申请通知书

_____年第_____号

————————: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下列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4: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_____年( )第_号-不告

————————: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_____年第_____号

————————: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将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____________获取;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 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告知。

申请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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