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外委材料的送检见证。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批准使用经过检验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三条 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距离工地15公里内且路途无其他项目或标段在进行路基施工,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备质量监督机构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承担,但母体试验室或代理母体试验室必须在工地现场配备专职的试验检测人员,并建立或配备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要配备与本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见附表三、附表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账, 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样检测,并按要求收集整理好内业资料(见附表四、附表六)。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数量和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见附表一)。
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工地试验室如需调换人员,调换后的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且必须经项目业主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应满足开展各项试验工作的需要(见附表二)。
有温湿度标准条件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调控设备;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方便查阅。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收集齐全本工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方便查阅。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要规范材料样品管理工作:
一、取样方法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二、样品应有标签注明相关必要信息,并做好取样记录台账;
三、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试验;
四、样品保存环境应保证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应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水泥、沥青原材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
一、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必须统一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报告规范》
(DB35/T520-2003);
二、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要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划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确数据,同时加盖刻有试验人员姓名的印章或签字。
三、要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账。
四、试验资料归档应分类明确、齐整有序、条目清晰。签字不齐全,记录或报告不完整的资料不得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业主在工程开工前,要组织监理、施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施工、监理两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准予开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一 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
附表二 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
附表三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的仪器
附表四 工地试验室内业资料要求及检测频率
附表五 监理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的仪器
附表六 监理试验室内业资料要求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附表三 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的仪器
附表四 工地试验室内业资料要求及检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