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规范完善计划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制定《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规范完善计划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养护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路况完好,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分为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
每年12月底编制次年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同时提出公路大中修、安保工程等专项计划建议。
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制。
1、村道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汇总;乡道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由乡镇编制,报县(市、区)交通局批准,分别由村委会乡镇组织实施。批准后的村、乡道养护计划报备市交通局。
2、县道的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由县(市、区)交通局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后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落实资金筹集方案,确保计划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实行省级定额补助、市级养护奖励资金、县级以下地方实行配套资金等多方筹集办法解决。
第六条 省级下达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在省级补助资金到户后由市交通局及时下达至县(市、区)交通局。
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按审定的养护计划分半年度下达至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应提交县级配套资金到账及资金下拨等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建设科汇总由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县级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予以下达拨付市级养护奖励资金。
第七条 县道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资金主要由省补和市、县筹集安排。乡、村道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资金主要由县、乡镇、村委会筹集安排。
第八条 省级切块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大中修补助资金中的50%由市交通局下达拨付各县(市、区)交通局安排用于大中修等专项工程。依据养护里程,并按照县道权重7、乡道权重3.5、村道权重1下达拨付。
其余50%由市交通局统筹,主要安排县道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第九条 市本级根据每年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经全市平衡后,由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安排当年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计划。
市本级安排的大中修、水毁修复等专案工程项目计划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中的50%由市局下达预拨各县(市、区)交通局;剩余50%的市级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经县(市、区)交通局验收合格并报市交通局核查后下达拨付。
第十条 县、乡镇、村委会应当落实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配套资金,与省、市补助资金共同投入,确保专项工程资金到位和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规定执行。批准后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县道报备市交通局;其中大桥、隧道由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大中修、水毁修复、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安保工程等专项工程完工后,县(市、区)交通局和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其中大桥、隧道由市交通局进行验收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资料和办理工程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县(市、区)交通局应将上一季度验收情况报市交通局,以便市交通局及时抽查核实并根据县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予以下达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养护工作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管理。
乡、村道日常小修保养,每月末前五日内,由乡镇组织自检;每季度末,县(市、区)交通局进行抽检;年末,市交通局进行抽检。
县道的日常小修保养,每季度末,县(市、区)交通局进行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年末,市交通局进行抽检。
乡、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每半年,县(市、区)交通局进行组织力量进行抽检;县道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和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每半年,县(市、区)交通局进行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年末,市交通局进行抽检。
检查情况应进行通报,同时抄送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扣减下达养护计划:
(一)不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的;
(二)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养护计划的;
(三)日常养护严重失养的;
(四)配套资金不到位;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五条 本养护工作养护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