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明交运〔2011〕3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并成立“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和市运输管理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处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一)新开辟的县际道路客运线路;

(二)原有县际客运线路投放新的运力;

(三)已有的县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符合重新许可规定,需要重新投放运力的;

(四)受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委托开展市际以上客运班线(含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工作的;

本办法所称县际客运班线是指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起讫点跨县(市、区)的道路客运线路。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将一条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也可以将两条及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做为公布媒体。

对于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 年;受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委托办理的客运班线,其经营期限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 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承办具体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遵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遵守《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 分,包括标前分80 分和评标分120 分(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需要调整的,由市运输管理处提出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 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根据公开发布的资格预审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经会商,发售招标文件由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 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章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根据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实际情况,符合客运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仅限于县际客运班线):

(一)投标人和投标人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子公司;

(二)企业集团(非道路客运企业)投资设立的2 个及以上绝对控股子公司。

根据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实际情况和交运发[2010]210号文件精神,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丧失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投标权,其中属于分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总公司仍可进行投标,但总公司中标后不得交由发生下列事故的所在分公司经营: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十六个月内,有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市交通运输局安监科负责提供企业是否出现前二款情形的材料和处理意见,市运输管理处安监科负责协助汇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预审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或《福建省道路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申请表》;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委托书;委托书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标前分评定材料

1.近两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证明材料;

2.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和高级车比例,表格及其说明见附件3

(三)承诺书。企业应承诺所提交各项报名材料和证明均合法有效,如提交虚假资料的,愿意承担取消相应投标资格,中标结果作废处理等后果。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3个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单位申请的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开标的各招标项目可统一编制成一份招标文件);不足3个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 我市辖区内各汽车客运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与本市所辖的投标人签订拟进行招标投标客运班线的客车进站意向书或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 个及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 个的,招标人报告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县际客运班线)确认相关情况后,确定采取重新组织招标或行政审批许可方式进行许可。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确定1-3 名招标人代表并从省级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对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标前分评定材料进行核实,并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筹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500字以内)。招标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通常不设电话、传真和上网的计算机,确需使用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正确署名与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五)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在排除废标后,投标人为3 个及以上的,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投标人不足3 个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质询;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委质询意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认定是否存在废标;

(四)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评定投标人的评标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招标项目由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组成,则分别确定每条客运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客运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

(五)评委对招标人评定的标前分进行复核确认;

(六)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七)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替补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为多个的,应当明确替补顺序。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委现场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八)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的有关内容,在任何时候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的其他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招标人或者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县际客运班线中标合同签署后,由市运管处直接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给中标企业;市际以上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客运)中标人与省局签订中标合同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 中标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实质性改变,并应当作为中标人取得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附件。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已明确的相应处罚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在投标时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有关手续。

在完成客运线路招投标阶段后,中标者办证阶段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不得转让、转卖、转包E租赁其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中标人可以将中标客运班线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但不得委托其子公司经营。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注册地不在中标客运班线起点或者终点的,应当在起点县(市、区)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注册地运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运营。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市运输管理处应将拟进行招标投标的客运班线意见或拟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和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已经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在评定当年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时,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扣除30 分。如果投标人在异地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此情况上报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考核。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根据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将中标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转卖、转包、租赁的,应当责成中标人进行限期整改,及作出补收中标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按车辆购置价格3%收取)。整改不合格及不补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处以暂停营运等处理,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中标人在经营期内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doc

附件2细化标准(三稿).xls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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